嫖娼被抓一定会先通知老婆吗?行政拘留会留下案底吗
嫖娼属于违反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大多数地方是会受到行政处罚的,也就是拘留 ,少数地方可能就是罚款,但是不论是违法还是犯罪都会在公安系统里留有案底,这个案底如果你不涉及参与政府或者政治方面的工作,一般是不会有人知道的,但是会影响你往后三代人从政,参军,或者只要是与政府搭边的事情都会审查你的背景。不过这种嫖娼的违法行为,可以选择违法行为人的意愿不通知家属。
先回答一下你的第二个问题。
行政拘留也叫治安拘留,违反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法,适用的是询问笔录,最长时间是15天,把你放在一个院子里,出不去,但是也没人欺负,吃的不好一点,也没啥。不会留下案底,但是会在当地当局的公安记录中有记录。所谓的案底是在违法人员信息中可以查到违法信息的,触犯的是刑法,是经过法院判刑之后定罪才会留下案底的。
再回答你第二个问题,嫖娼有可能会被行政拘留,罚款,也有可能收容教育。像黄海波,不就被收容教育了吗?只要拘留,必须通知家属,可以是老婆,也可以是父母或者其他成年男子。
还有就是你问这个问题是已经发生了还是即将发生,奉劝你一句,莫伸手,伸手必被抓!
嫖娼被抓,公安机关一定会通知其老婆吗
首先嫖娼是违法行为,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,家庭的摒弃,同时还要接受法律的惩罚。
对嫖娼的人员,公安机关的处罚一般都是罚款和拘留,既然对嫖娼人员会进行拘留处罚,那么公安机关就会及时的通知嫖娼人员的家属,这也是司法上的一道程序。
那么到底会通知嫖娼人员的哪些家属呢?实际情况中,公安机关会选择最合适的家属通知,而并非一定要通知其老婆。
这里说的最合适的家属,也许是嫖娼人员的父母、兄妹、老婆、儿子等人员。公安机关会选择一个最合适的人员进行通知,即能起到惩处教育、知情告之、手续办理的作用,还要考虑家庭结构减小矛盾,降低影响等方面的考虑。
所以,嫖娼被抓如果要拘留的话,公安机关会选择最合适的家属进行通知,并不一定非要通知其老婆。为了家庭的和睦和不被别人唾弃,还是要做到洁身自好,坚决远离这种违法的事情!
男子花500元,不为嫖娼,只为实现搂老婆睡觉的愿望,会处罚吗
男子花500元,不为嫖娼,只为实现搂老婆睡觉的愿望,我认为这要分情况,一是男子与女子达成一致意见,在不侵犯女方的前题下,实现了自己的愿望,是不会被处罚。二是如果女方不同意,使用暴力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条规定,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应该说,我们目前对于卖淫嫖娼的定义,还是指以金钱、财物为媒介,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。但说实话,司法上关于像口淫、手淫、鸡奸等行为算不算卖淫嫖娼,这个确实会有所争议。但从公安机关的处理来看,他们都是按照卖淫进行处理。最高院的意见是偏向认为,“手淫”和“乳推”不属于卖淫行为。
但是,你说你花钱了,找了卖淫女,只是想搂着睡觉,其他什么都不干,恐怕大家都不太会相信。一般来说,根据规定,谈好交易但没有发生关系的,这种情况即便按照卖淫嫖娼处理,也是可以不拘留的。否则对卖淫嫖娼来说,拘留加罚款是标配性处罚。
当然,如果你一开始就保留这样的沟通记录,那就没话说。裸着睡觉,没有性关系,也没有其他乱七八糟的行为, 确实不能认定为卖淫嫖娼。
我是老湿基,我来回答!
应该是不违法,但被不被处罚就是另一回事了。毕竟只搂着,没发生关系嘛,而嫖娼的定义是用金钱或财务为媒介,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。
但是吧,这句“花500,不为嫖娼,只为实现搂老婆睡觉的愿望”着实有点教人心酸啊。
为什么要以这样的方式来实现搂老婆睡觉?也许是因为没有老婆吧,为什么没老婆呢?也许是彩礼,也许是个人某方面原因吧,总之,就是没老婆。
这叫我想起了春秋时期管仲的一个小故事。
管仲相齐之后,迅速的把经济搞了起来,但是吧,作为齐国大管家的管仲发现国内的“性侵”案件实在是太多了,根本管不完。。。。。。。
于是就去民间调研,结果发现多数男性百姓都没有老婆。。。。。。也并不是因为穷,只是,大量的女性资源都被贵族把持着。
可是转身一看,齐桓公为女色茶饭不思:后宫虽然女人一堆,但都已经临幸过了,没有新鲜感了,但是吧,还得用粮食养着。
管仲明白了:大多数的女性都有宗室的贵族和大夫们霸占着,那么民间的女性自然就少了,宫里的年老色衰的,齐桓公没兴趣的女性一大堆,何不????????
于是,他把齐桓公没兴趣的女性搜集了起来,经过了琴棋书画的培训,成立了一个“女闾”的营业性消费场所。
这个问题怎么讲,我喜欢旅游,可是我老婆却不喜欢,有一次同事邀请我去旅游,并且再三邀请我老婆一起去,我笑笑地对他们讲我老婆她不喜欢呀,然后我朋友半开玩笑地对我讲你女闺蜜有哇?我想了想确实有一个,不过我老婆她知道的。
各位事情讲到现在我声明在先,我同女闺蜜俩生活上作风得到我老婆完全认靠,我同闺蜜俩事我老婆她会放一佰个心。
然后我回家之后把这些事一五一十地同我老婆坦了底,各位,听我老婆怎么讲,她讲这个主意相当好,你在外面有她照顾我放心,这是我的真心话不会吃醋吃豆腐。
话回原地在游途过程中,我们挺愉快,特别是我和闺蜜一路上她十分照顾我,在夜幕美景陪同下我俩手牵着手,在傍人眼里我与她是一对相爱情侣,其实拆穿洋相我俩是闺蜜。
在白天我们团队一起唱唱歌,打打麻将有时候爬山看风景耍抖音气氛非常浓厚。
到了夜里我洗好浴,换下来脏衣服有我的闺蜜会主动帮我洗衣。
早晨我俩会面对面地有说有笑一起吃早点,在别人眼里我和她的一举一动是一对不正常的老相好。
其实是冤枉,因为我有一个幸福家,有一个温柔善良漂亮好老婆,美色方面不动谣,人品底线不出格,否则我老婆怎么会信任我。
说实话,"男子花500元,不为嫖娼,只为实现搂老婆睡的愿望"即使实现了,这种行为,也不违法,因此不会受到任何处罚。
不过,男女授受不亲不清,这种男女之间搂着睡觉,且不是夫妻关系,肯定是有悖于传统道德的。当然,如果真有人这样做,谁都看得出他是在打擦边球,是在挑衅道德与法律的底线。因此他也很容易把自己弄进拘留所去。
因为卖淫嫖娼不是以有没有发生性关系为认定标准的。而是以不特定的人之间,达成了卖淫嫖娼协议,为认定标准的。说白了,只要是不特定的人之间,达成了卖淫嫖娼协议,不管事实上当事人之间有没有发生性关系,或者是发生了性关系,有没有实际给钱,都可认定是卖淫嫖娼。
而题主所说的这种情况,不但有交易协议,而且还实际给付了金钱,并且还搂在一起睡了。说实话,就凭这一些,公安机关就可完全认定当事人的行为,是在卖淫嫖娼了。至于当事人之间没有实际发生性关系,警察会认为是当事人自己的其他原因,才导致他们之间没有发生关系。而这一点不影响认定当事人的行为,是卖淫嫖娼的行为。
当然最重要的是,当事人的这个理由或者说要求,很难让人相信,因为这不符合常理。两个非夫妻关系的男女,又不熟识,还搂在一起被睡觉,被当场抓获了,且这种行为又存在金钱交易。那么当事人说的理由,肯定只能被看着是抓获后撒谎,是在试图掩盖真相。说白了,如果相信这样一个理由或者是要求,就好比相信"我只是蹭蹭,不进去",是一个道理。
最后我想说的是,我们不得不承认,现行的法律不可能十分完美,毫无破绽可言。就拿有关卖淫嫖娼的规定来说吧,有些好像就有点不太妥当。也正是因为如此,所以法律也在不断的修改完善,以便其更趋于合理与公平。